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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夫妻安然无恙 警方10个月前立案再无下文

2016-04-28 10:44: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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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边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受理刘凡州、何进(夫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报案人四川中升和运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成都温江,以下简称“中升公司”)曾多次以电话、信访、律师函的方式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但至今盐边警方仍置之不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刘凡州、何进夫妻仍安然无恙地做着生意。

中升公司与刘凡州、何进夫妻曾于2006年“合伙”在云南省昭通市开洗煤厂,但洗煤厂的实际出资人为中升公司。经营期间,洗煤厂因经营上发生分歧,双方约定中升公司退出经营权,刘凡州、何进支付中升公司对洗煤厂的投资款项。

刘凡州、何进夫妻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中升公司在洗煤厂的投资,2010年8月,中升公司起诉到盐边县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以下简称“盐边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凡州、何进夫妻偿还债务。

2010年10月20日,盐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凡州、何进夫妻偿还原告中升公司174.5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2.55万余元。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刘凡州、何进夫妻没有提起上诉,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盐边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根据债权人中升公司的申请,该院对刘凡州、何进夫妻成都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屋(按揭)进行了查封抵债(约40万元);2012年,盐边法院强制执行刘凡州、何进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余款124.5万元至今未被执行,按照法院所判令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余款本息总额已超过200万元。

刘凡州、何进夫妻并不是没有执行能力,他们不但一直开公司、做生意,而且曾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从个人账户转走500多万元。盐边法院认为,刘凡州、何进夫妻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并于2014年12月将该案移送到盐边县公安局侦查。

同时,根据债权人中升公司的报案,盐边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立案。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本条作出如下立法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主要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那么,盐边县公安局立案之后为什么石沉大海,因其没有向报案人做出任何正面回复,其“不作为”的原因依然是个未知数。(常亮剑)

原文链接:

http://www.duxun.com/fazhi/20160428/4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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