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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成职务侵占“护身符” 警方卷宗“丢失”疑有幕后推手

2016-07-22 09:21: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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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和于国柱同住在“金泰山庄”别墅

周杰从来就不相信,于国柱会“笑”到最后,因为他一直认为,于国柱一系列的虚假诉讼,都是建立在“伪造证据”的基础上。官司虽然一波三折,周杰也是“节节败退”,但他依然信心十足。

当周杰知晓其“节节败退”缘于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的一份档案资料,而该局分管档案工作的副局长韦某与这份档案资料又有“说不清”的关系之后,周杰最终决定豁出去了。

大股东假冒签名涉嫌职务侵占

周杰和于国柱都是山东省庆云县人,2006年9月8日,他们共同投资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了北京三立飞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科技公司”)。工商档案载明,三立科技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于国柱占60%的股份,周杰占30%的股份,郑某占10%的股份。

据周杰介绍,郑某属于技术入股,其10%的投资系他与于国柱共同垫付的。

由于周杰和于国柱之前就承揽了大业务,山西农村信用社视频监控的安装和联网,所以才共同成立了这家公司。

三立科技公司成立后,周杰主要负责业务,郑某负责技术,于国柱担任董事长。周杰介绍,在发展业务的过程中,他个人一共向公司投入273万元。

正当公司业务如日中天的时候,周杰的老父亲于2008年8月被查出患有食道癌。周杰只得回老家庆云照顾父亲,把公司业务全部交给于国柱打理。

2008年底,周杰再次回到公司后,于国柱提出:“你这么长时间没有参与经营,公司现在就归我了,你的分红会按照股份结算的”。

于国柱要求周杰退出公司,并按照股份给予分红,周杰当时并没有异议。但是,在后来的几年时间的,周杰多次向于国柱提出要求分红,但对方总是推托说公司没钱。周杰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于国柱(此案已被中止诉讼),要求返还他曾为公司垫付的办公场所租赁费及差旅费。在诉讼中通过法院调取公司账户资金清单后,发现公司每年的经营收入都很高,根本不像于国柱所讲的“公司没钱”。

2012年7月13日,周杰到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控告三立科技公司的大股东于国柱涉嫌职务侵占罪,侵吞了公司所有资产,并连续十余年制假账大肆偷逃国家税款。

让周杰感到震惊的是,办案人员告诉他,涉案的三立科技公司已于2012年7月6日被注销。警方在调取的工商部门注销材料中,“周杰”的签名均为假冒。

德州警方调查时发现,三立科技公司在庆云县邮政储蓄银行开立有账户,经调取银行交易记录和房产登记,发现公司账户确实有过购买房产的记录,且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于国柱和其妻张某名下,据此认为于国柱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嫌疑,遂于2012年8月16日立案侦查。

烟盒纸大小的两份“协议书”和“借条”

烟盒纸大小的两份《协议书》存猫腻

针对三立科技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所记载的股东出资情况,德州警方依法传唤了于国柱,于国柱提供了他与周杰、郑某分别在公司成立之初签订的两份《协议书》。

这两份《协议书》内容是,于国柱欲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因政策法规规定,成立公司需要两名以上股东,因此周杰、郑某同意于国柱借用其身份证用于注册公司用。于国柱所有注册资金为于国柱独自出资,周杰、郑某未出资,周杰、郑某亦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参与分红,不行使法律法规的任何股东权利。对公司的亏损亦不承担任何责任。签名分别为周杰和郑某,时间为“2006年9月5日”。

周杰对这两份《协议书》不认可,经德州市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该协议上的签名确实为周杰亲笔签名,而由于协议书上的指纹模糊,不具备鉴定条件,所以未鉴定。

独角兽(微信ID:djs-news)探员看到,这两份《协议书》只有香烟盒大小,内容与“周杰亲笔签名”非一人书写,而鉴定没有就此作出说明。

德州警方置“于国柱假冒周杰签名注销公司”和“用公司钱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和妻子名下” 于不顾,仅凭一纸“理由单薄”的鉴定,就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了于国柱职务侵占一案。

“周杰是不是实际股东,是个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不应由警方来调查,而且不影响于国柱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周杰的原代理律师曾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公司任何人员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只要于国柱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钱,就是职务侵占。

“虚假诉讼”闹剧越演越烈

德州警方撤案之后的2013年5月9日,于国柱凭一张190万元的“借条”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张借条的内容是“今借到于国柱现金壹佰玖拾万元整,给北京金科辉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增资用”。借款人的签字是“周杰”,落款日期为“2011年5月26日”。独角兽(微信ID:djs-news)探员看到,“借条”的内容与“周杰”的签字非同一人书写。

在庭审过程中,于国柱称,这190万元系他在庆云县的家中亲手拿给周杰的。而法庭通过调查相关证据显示,“2011年5月26日”这段时间,周杰根本不在庆云县,在宾馆的住宿登记显示,他这一段时间一直在内蒙古出差。

开过两次庭后,于国柱最终撤诉,这也意味着,他放弃了“190万元”借款的权力主张。而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后来也莫名其妙地辞职了。

紧接着,2013年7月11日,于国柱又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杰“不具有三立科技公司的股东身份”。两次起诉,周杰均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过数次裁定之后,此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10月1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两份《协议书》做出一审判决,判定“登记在周杰名下的三立科技公司出资3万元”属于于国柱所有,“登记在郑某名下的三立科技公司出资1万元”属于于国柱所有。

周杰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曾经要求周杰协调此案,协调方式是“于国柱支付周杰100万元”结案。

周杰对此“协调”方式不予接受,一是在与于国柱一起经营三立科技公司的时候,他直接投入了273万元,二是通过德州警方的查证,于国柱通过将三立科技公司的款项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以及通过三立科技公司的款项为自己购置房产的交易额分析,三立科技公司在注销之前的营业额已经过亿,他应该依法按照投资比例分红。

卷宗里其它询问笔录显示的空白处

撩开“签字和手印”的迷雾

那两张烟盒纸大小的《协议书》成了于国柱的“护身符”,不但德州警方对其职务侵占一案撤案,而且在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官司一审胜诉。

周杰说,他从来没有在烟盒纸大小的两份《协议书》上签字,也没有在烟盒纸大小的190万元“借条”上签字,但通过笔迹鉴定,“周杰”二字又属于他本人所签。那么,这个签字是如何产生的呢?

仔细回忆后,周杰想起了2011年4月28日,因为朋友打架,作为劝架的他曾到庆云县公安局市场派出所做过笔录,在这份笔录上有他的签字和手印。如果调出当时签字和按手印的卷宗,一切都会大白天下。周杰向北京三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调取2011年4月28日他在庆云县公安局市场派出所所做笔录的档案。

2016年7月7日,北京三中院发出《调查令》,由周杰的代理律师前往庆云县公安局市场派出所调查当初的档案。

果然不出所料,周杰于2011年4月28日在庆云县公安局市场派出所做的笔录“丢失”了,而且“丢失”得不符合常理。

律师向独角兽(微信ID:djs-news)探员提供经警方同意拍摄的照片显示,其调查的这本卷宗共有34份询问笔录,目录页显示,周杰的询问笔录序列号为26号。但在卷宗里面,唯独周杰的这份询问笔录“丢失”了。

周杰认为,他的询问笔录“丢失”得非常不符合常理。如果真正是丢失了,也应该是整个卷宗丢失,唯独他的询问笔录以这样的方式“丢失”,那就只有一种可能:有人故意将这份询问笔录抽了出来。

律师拍摄的卷宗中的其他询问笔录显示,这些询问笔录的尾页都留有大量的空白,被询问人均在空白处签字盖章。

再结合于国柱的那两份《协议书》和190万元的“借条”,周杰认为,有人让他在庆云县公安局市场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故意“丢失”,然后到了于国柱的手中,于国柱将“丢失”询问笔录的三处空白处有“周杰”签字的地方裁成烟盒纸那么大,然后通过技术手段将空白处的横杠去掉,写上《协议书》和“借条”上的文字。因此,《协议书》和“借条”上的内容是他人书写,而签字和手印是“周杰”本人的。

独角兽(微信ID:djs-news)探员仔细查看两份《协议书》和“借条”上“周杰”的签字,发现签字旁边都有一处没有去掉的横杠,这肯定不是巧合。

两份《协议书》载明的日期是“2006年9月5日”,190万元“借条”载明的日期是“2011年5月26日”,中间的时间差为五年,五年之后没有改变的是:烟盒纸大小的“借条”,“周杰”签字后面的横杠。

周杰认为,将案件抽出并交给于国柱伪造《协议书》和“借条”的主谋是庆元县公安局分管档案工作的副局长韦某。韦某与于国柱是“把兄弟”,这是庆云县人人皆知的事情,同时,韦某与于国柱同住在庆云县唯一的别墅区“金泰山庄”。

独角兽(微信ID:djs-news)探员通过庆云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得知,韦某的妻子李某、于国柱的妻子张某合伙在庆云县做民间借贷业务。

就周杰的询问笔录“丢失”一事,独角兽(微信ID:djs-news)致电韦某,韦某称什么都“不清楚”,并强调“询问笔录在派出所丢失找派出所去”,与他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周杰有什么证据,可以向纪委、检察机关举报。当问及他与于国柱是否熟悉,是否住“金泰山庄”别墅时,韦某没有回答问题就匆匆挂断了电话。

律师已经将调集的相关证据递交给了北京三中院,周杰也正式开始向纪委举报韦某涉嫌“盗取”卷宗。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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